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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方停车政策精选!


新规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居住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京交函〔2019〕1024号),2019年7月14日实施

居住停车资源,首先通过居住小区配建停车设施或小区内业主共有停车泊位解决;其次,通过周边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或公共停车场有偿错时共享解决;再次,根据辖区可利用空间资源情况,通过在闲置场所和路外公共空间挖潜、新建停车设施等方式解决。

 

新规二:《中山市停车场条例》(2019),2019年7月25日发布

条例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备案和管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划设和调整、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停车场相关的信息上传到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新规三:《百色市停车场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发布

条例规定,鼓励利用道路、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公共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条例规定停车场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停车技术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管理停车场,通过网络、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信息服务。凡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超过48小时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新规四:《鹤壁市停车管理暂行办法》(鹤政办〔2019〕9号),2019年7月1日实施

办法明确,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以及停车规范、服务、收费等工作,建立停车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

新规五:《(三亚)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三发改交能〔2019〕7号),2019年7月15日发布

新建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原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已建停车场2020年底前停车位的10%以上实现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每个公共停车场必须至少配建一个只供充电使用的电动汽车专用应急充电车位。不落实的,不予进行停车场经营性备案(年审)及收费许可办理。

新规六:《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场(库)相关设施设备合理设置建设的指导意见》(厦建城建〔2019〕9号),2019年7月15日发布

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施工单位(设备安装企业)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相应的设计、施工(安装)。停车场建设单位、停车场业主和经营管理单位、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单位在项目验收时,应强化相关规范要求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