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停车管理】湖南长沙:《关于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通知》

湖南-长沙-《关于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通知》
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之规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三十三条“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车使用或者改做他用”。
2、根据《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应当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实时传输停车信息等”。
3、根据《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在出入口应当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停车场工作人员统一佩戴工作标识,妥善保管车辆进出信息,信息保存期不少于六个月,停车场内不得进行妨碍车辆出入和停放的其他活动等”。
4、根据《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和公共停车场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5、根据《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设置情况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1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公共停车场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6、根据《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开通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功能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对社会公众实时公布”。
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