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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有效缓解我市停车难问题,根据《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一规划、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经营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为一体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快形成多渠道建设、多元化投资、规模化经营的停车场产业化格局。
  二、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各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楼、公共立体停车库,下同)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停车场,是指对社会开放、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要的经营性停车场,不包括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二)本规定所称的社会力量是指境内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公共停车场(库)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民间组织等。
  三、建设方式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积极引进资金,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公共停车场。包括:
  (一)按照规划要求选址建设的专门提供停车服务的各类公共停车场;
  (二)建设项目超出规定比例配建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包括采用与商业、办公合建的公共停车场;
  (三)对现有的公共停车场进行扩容提升改造;
  (四)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五)对未开发地块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局部规划调整建设公共停车场;
  (六)利用公园、广场、绿地、道路、学校操场的地下空间及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公共停车场;
  (七)利用党政机关及学校、医院、商场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用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
  (八)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四、运作模式
  鼓励社会资金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经营。对于具备条件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在统一规划布局和确定建设方案的基础上,由项目责任主体依法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公共停车场的投资经营者;采用招商引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投资的,按照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可利用的土地(包括地下空间),可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建设公共停车场。
  政府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给予土地、规费、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优惠,投资者负责依法建设和经营管理,自负盈亏。
  五、政策措施
  (一)用地政策
  1. 凡新建公共停车场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所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投资方以招投标方式获取建设权、经营权;不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招拍挂出让的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
  2. 鼓励使用地下空间。对于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需要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对地下公共停车场的土地出让金给予免收。
  (二)财政奖励支持政策
  1. 对新建公共停车场(库)和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超配部分且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泊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建设成本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
  2. 自公共停车场项目经营纳税之日起,由受益财政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采用先征后奖方式,按以下标准奖励投资者:
  (1)建设规模为150个至300个泊位的,第一年按50%奖励,第二年按40%奖励,以此类推,逐年递减10%。
  (2)建设规模达300个(含)以上泊位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按50%奖励,第四年按40%奖励,以此类推,从第四年开始逐年递减10%。
  (3)对未配建商业的地下公共停车场,比照第(2)条执行。
  (三)商业开发政策
  为调动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平衡项目投资,凡新建公共停车场车位达到200个(含200个)以上的,根据土地性质、规划条件、投资规模、实施难度等因素,通过综合测算,可在停车场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经营面积,商业经营面积原则为每100个泊位不超过100平方米。具体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定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可以设置广告位,其应得收入可作为停车场经营收入的一部分。
  (四)经营权政策
  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地面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地下公共停车场(含配套商业)200个(不含200个)泊位以下的,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新建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楼(塔)的,经营年限一般不超过30年;200个泊位以上的大型地下公共停车场,需要长期经营的,经营权期限最高不超过30年。
  利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采取社会投资、合作经营等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年限由双方商定,原则上不超过30年。
  公共停车场(含配套商业)经营权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五)产权政策
  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建设的地面立体(地下)公共停车场,以及经规划部门同意,利用单位自有用地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层高在2.2米以上的,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人防工程除外),涉及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由国土部门按相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利用废弃厂房等改造为公共停车场的,可进行交易。
  (六)规费优惠政策
  公共停车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补”,缓交人防异地建设费;事业单位经营性服务收费按低于标准的50%收取。
  (七)停车收费政策
  公共停车场收费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定价形式,在实施收费前由投资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等相关手续,按国家物价政策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八)运营保障政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城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违章停车的查处力度,对市区停车秩序依法严格管理,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在满足停车需求前提下,原则上在出入口一定距离内不得设立道路停泊车位。市城管局要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建等部门尽快建设市区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和停车信息服务平台,引导车辆合理停放、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率和周转率。
  六、保障措施
  (一)优化审批程序
  对市区公共停车场项目实行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规划建设进度。
  (二)强化监督检查
  公共停车场项目建成后,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由市城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等部门加强监管,实行日常巡查、一月一检查,对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市城管局会同有关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对经规划部门核实,擅自减少原设计停车泊位的,由市城管局依法责令建设单位整改补建,市相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