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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立体停车设备建设审批流程
发布时间:
2019-05-18 09:42
来源:
华星智能停车
立体停车设备作为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的有效解决方式之一。自诞生以来,一直是各方关注的对象。但是因为各方面原因,立体停车设备的建设审批一直不是非常的顺利。其中政策原因可能是制约其发展的一项重要原因。在2015年8月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之前,各地在停车设施建设审批流程方面做得非常欠缺:很难从相关部门网站上找到关于停车设施建设的审批流程或办事指南,而对于流程简化,大部分城市的停车政策中也只是简单提出要简化,却并未明确如何简化、怎样简化。因此,审批常常成为阻碍停车设施建设的第一块绊脚石,饱受诟病。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适度满足居住区基本停车和从严控制出行停车,以停车产业化为导向,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有效缓解停车供给不足,加强运营管理,实现停车规范有序。
意见明确,以居住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P+R)、医院、学校、旅游景区等特殊地区为重点,在内部通过挖潜及改造建设停车设施,并在有条件的周边区域增建公共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在市场准入方面,意见提出,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原则上不对泊位数量做下限要求。改革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消除社会参与的既有障碍。
在停车收费政策方面,意见指出,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全面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对于路内停车等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设施,健全政府定价规则,根据区位、设施条件等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
在停车智能化方面,意见明确,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鼓励出行前进行停车查询、预订车位,实现自动计费支付等功能,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
在停车综合治理方面,意见提出,新建或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建成营业后,减少并逐步取消周边路内停车泊位,加强违法停车治理;确保路内等政府停车资源委托经营的公开透明,将收入的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停车场建设;严格监管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意见还明确,简化审批程序,各地最大程度地减免停车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创新投融资模式,鼓励采用PPP模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研究设立引导停车设施建设专项产业投资基金。
《指导意见》的发布其实就是国家对整个停车行业的支持态度的最直观体现。从《指导意见》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国家希望停车行业能严格有序健康的发展。既支持可循环、生态圈化的发展,同时又严格控制了无序的、破坏产业循环的发展。《指导意见》中提出,“各城市相关部门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主动服务,简化投资建设、经营手续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规定办理时限和程序完成项目业主或投资主体提出的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对于小型或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场,鼓励实行备案制。各地最大程度地减免停车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首次明确了国家简化停车设施建设、经营审批流程的大方向,自此,各城市对停车场建设审批流程的规定也有所改观。
《指导意见》印发后,15个城市(省)均提出了具体的审批流程简化方式,重庆万州区和厦门还明确了具体的审批流程操作指南。
根据这些新出台的停车设施建设审批流程,我们大致可以梳理出以下几个审批简化方向:
1、联席审批。郑州、武汉、昆明、福建、厦门、西安、南昌、太原、兰州、济南9个城市(省)均提到了联席审批。停车设施建设涉及发改、建设、规划、国土、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管理、环保、质监、人防、园林、城管等诸多部门,如果一个个去跑审批的话,估计要花费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很多项目就在跑审批的漫长过程中流产了。以上9个城市(省)中,福建、兰州提出联席会审通过后印发会议纪要作为审批手续,太原提出联席会审审定后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联席审批确实是简化审批流程的最佳途径,也符合《指导意见》对各有关部门“转变职能、主动服务”的要求。但据专业人士透露,因为联席审批所涉及部门较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肯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联席审批几乎不可能一次通过,因此很多停车场建设项目,特别是机械车库项目,直接按临时项目来做了。
2、机械式停车设备按照特种设备流程执行。福建、厦门、上海、沈阳、兰州5个城市(省)提到了符合某些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项目按照特种设备流程执行,免于办理项目审批、规划等手续。据业内专家介绍,项目被认定为建筑物、构筑物还是设备,是三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被认定为建筑物,那就有一套很规范的审批流程,一步步走完这些流程的话,大概需要六个月的时间,而这个时间也不算太长。由于构筑物的要求是人不能进入,所以,如果项目被认定为是构筑物,那么这个项目的审批要求也就低了一些。而如果被认定为是设备,那就相当于自己家里装一个空调,几乎不需要什么审批,流程会减少很多,可以大大加快停车设施建设的进程。
3、后置非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福建提出“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放在审批后、开工前完成”,上海则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环评审批后置至初步设计。
4、特定项目实行备案制。《指导意见》中提出,鼓励小型或自有用地建设的停车场实行备案制,而各地简化审批流程的政策中,也纷纷提出了实行备案制的情况。武汉、福建、上海、开封、太原5个城市(省)规定,政府投资类项目实行审批制,社会投资类项目实行备案制;西安提出,取得公共停车场项目性质认定并列入年度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的项目实行备案制;沈阳提出机械式停车设备实行备案制;台州市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
另外,厦门市在审批流程方面独辟蹊径,规定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工作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实施,“项目审批工作统一纳入厦门市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监督管理”。
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到各个地方对立体车库设备的审批流程的不同简化方法虽然暂时还未出具一个全国统一的审批流程。但总体来说,政府部门对立体设备的审批简化的意向还是明确的。相信随着立体停车设备行业的健康蓬勃发展,国家相应的建设审批政策的完善,立体停车设备行业将会迎来新的发展高峰。